职业病危害的识别和分类管理
非常专业内容,小白误入
前言:职业病危害岗位界定问题导致的一些问题
在这篇文章开始之前,我们先了解两个重要的定义:
- 职业病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企业、失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两个案例。
案例1:未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正己烷导致群体中毒
2013年6月开始,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的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些擦洗手机屏幕的工人陆续出现四肢麻木,手脚无力的现象,严重的生活都不能自理。后来陆续确诊 34 名工人正己烷中毒。严重的最终在广东省职防院进行治疗,甚至到该企业倒闭都没有完全处理完。 主要原因没有识别标识为”白电油“的正己烷,更没有进行相应的管理。
不行!
案例 2:”过度管理“导致麻烦
深圳某企业,因为对职业病危害岗位有津贴,管理人员未进行验证,就将某技术人员作为噪声岗位进行管理(为了得到津贴)。最终在他合同到期的时候,员工不配合做噪声的离岗体检,多次复查仍未通过,结果被作为”疑似“噪声聋,到深圳市职防院做”职业病鉴定“。
前后一共花了将近 8 个月,虽然没有被诊断为”职业病“,但企业花费了非常多的人力和财力。
基础的噪声岗位的体检为主观性检查,如员工拒不配,很难通过。
带来指数级的管理成本,哪个企业能承担?
职业病岗位界定需要”刀法精准“。
但《职业病防治法》对这些岗位是这么描述的: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接触这个词会让很多人很费解,比如你只要路过一下车间的噪声区域,就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所以企业特别是工厂的EHS管理人员和HR 经常会犯难,哪些岗位哪些人员是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呢。这就涉及到职业病危害岗位界定的问题了,那如何界定呢。接下来,我们一步步来清晰化。
第一节:准生证——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验收
如果你尚处在项目期或者扩建改建的项目期,那就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完成三同时的内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这样,哪些属于职业病岗位,就会在相应的报告进行体现。接下去按照报告来进行界定就可以了,项目应该不会相差太远,但是接触的人员如何界定。请看后面的分析。
第二节: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如果已经过了项目期或者近期没有新的变更(改扩建),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需要每3年做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据是: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厂(项目),参考的依据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做完评价,当年的定期检测就已经包含了。当年的定期检测就可以不用再做了
插播一句:对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定期检测的关系可以总结如下:
现状评价和预评价一样,也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总结,包括种类以及其他调查等。但作为企业的代表,你不懂,评价报告中如果写得不合理,也将会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主要误区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第三节 系统化识别职业病危害岗位
如前面所谈,不管是”三同时“的预评价还是现状评价,如果作为业主方(工厂)不懂的话,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那如何正确的识别呢。接下来,我们来谈系统化识别(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问题。
1.准备工作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准备
| 法规标准名称 | 编号 | 生效日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 2021 年2月1日 |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 2013年12月23日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 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 2021年3月12日 |
| 高毒物目录 | 卫法监发 [2003]142号 | 2003年 6 月 10 日 |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GBZ 188-2014 | 2014年10月01日 |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2.1-2019 | 2020 年4月1日 |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 GBZ 2.2-2007 | 2007 年10月1日 |
|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 GBZ/T 224-2010 | 2010 年8月1日 |
|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 GB/T 18883-2002 | 2023年2月1日 |
重要条款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浓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
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2.23。
2)可靠的检测输入
-
可能性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主要对现场工艺,所用化学品,温湿度等方面进行调查。
-
对职业危害进行检测
建议使用现有的检测,年度检测,委托检测以及可信的日常检测(如方法适合以及仪器进行了校准)。
2. 单项识别
由于内容较多,单独文章进行分解,请点击对应链接进行阅读
第四节 汇总
将所有单项识别完之后进行汇总,按分级标准所需的行动,做好计划,进行管理。
主要内容:
- 监测计划
- 培训计划
- 健康监护计划
- PPE 管理等